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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9-03 09:32  文章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吉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试点工作方案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了贯彻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经省商务厅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
  (四)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六)履行企业义务,按时上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
  二、申报程序和审核原则
  试点企业申报由企业直接向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州)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9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试点承办企业,并联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即商务部、财政部项目申请汇总表);
  (三)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的申请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改造配套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八)市(州)商务局出具的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的有效证明。
  四、项目验收时间和程序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于2010年5月末前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程试点企业项目进行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各市(州)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试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承办企业的项目验收申请(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资金拨付申请);
  (二)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的验收报告(正式文件);
  (三)企业购置设备设施清单、原始票据及复印件,购置清单应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等;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建设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结算发票及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资金支持企业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明确的升级改造标准进行验收。主要是检查企业升级改造后在下列方面是否达标:
  (一)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二)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六、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州)。市(州)收到资金后尽快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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